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貴公司申請自行停業登記壹案,合於規定准予登記,請 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5/1/13
發文日期:2015/1/13
發文字號:府建管二字第1040001233號
主旨:貴公司申請自行停業登記壹案,合於規定准予登記,請 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 貴公司104年1月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、營造業法第21條函辦理。
二、准予 貴公司(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:綜丙Q字第Q00053-002號)自103年12月19日起停業。若 貴公司尚有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,請依營造業法第21條規定辦理。查營造業法對營造業停業期限並無限制,故 貴公司辦理停業後無須逐年向本府建管單位申請續辦;然停業行為若涉及其他相關法令,貴公司仍需依其規定辦理。
三、請於文到10日內攜帶公司暨負責人印鑑、本函及領件人身分證,至本府建設處建管科辦理有關領證冊手續。
四、本文刊登於本府縣公報。
五、本案僅就所附之書面資料認定,上開資料若與事實不符,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。
六、貴公司前經本府103年02月12日府建管字第1035301566號函註銷專任工程人員登記,已逾營造業法第40條規定「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」,本府依同法第56條規定另案提送本縣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討論。
正本:信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副本: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、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、雲林縣政府行政處、雲林縣政府建設處